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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67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犯罪也随之增多,在众多的互联网犯罪的罪名当中,“帮信罪”也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了“热门罪名”,众多公司、个人好像一不小心,就可以触犯此罪名,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见的表现形式怎样,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

一、基本定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样理解

1、什么是“明知”。

按照刑法理论,“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具体到本罪名中,就是知道或者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沟通交流的反常等可以判断出自己的行为帮助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员,或者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帮助相关网络犯罪,仍然放任发生的情况。举个例子,比如有人收购银行卡,300元一张,你为了小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之后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收款,虽然你可能会辩解说并不知道银行卡会被拿去用做犯罪,但是从生活经验判断,从事正当行业的人很少会买卖银行卡,所以更大可能是被用于犯罪,你明知道有很大可能是帮助犯罪,仍然放任此种情况的发生,就符合了《刑法》条文规定的“明知”。

2、常见的行为方式。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文规定的很明确,概括起来,常见的行为方式主要可归为两类:一是技术类支持,二是支付结算的帮助。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概括起来常见的犯罪形式有:帮助赌博、色情、电信诈骗等犯罪份子搭建网站、提供服务器、进行网络推广等;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等。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帮信罪判决,都是以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为行为方式的,所以保管好银行卡,成为了重中之重。

3、构成犯罪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以下情况,即可立案抓人: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你出借一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收款达到2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而对于网络诈骗或赌博而言,形成20万元以上的流水金额实在是太过容易。

4、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处罚幅度的前提是可以单独认定帮信罪,如果有人明知是诈骗等犯罪而提供支付或者技术支持等,则属于诈骗等犯罪的共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罚。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不要贪图小利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触犯刑法,轻则拘留,重则判刑,而且还会留下案底,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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