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办理了张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周某某所工作的婚介公司涉嫌诈骗,张某某因工作被牵连刑拘,经我们辩护,30天成功无罪释放。
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辩护:
一、张某某所在公司为正规婚介公司,张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1、公司明令禁止婚托等欺诈行为。张某某所在“A公司”为正规经营的婚介公司,无论是公司开会时,还是在日常的微信群聊中,公司负责人均一再强调合法合规经营,明令禁止婚托等欺诈行为。
2、公司有法务把关,有合规的经营、合约及退款制度。为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公司还聘请了专门的法务人员。除去日常的明令禁止外,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负责安排会员约见的服务部员工签订《保证书》,明确到具体责任人,严禁婚托等欺诈行为;此外,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收费标准及退费条款,只要客户不满意服务申请退费,公司会依据合同细节依法进行退费,据张某某陈述,有时甚至会免去客户的违约金,退费方面不会对退费客户有任何刁难。
因此,张某某在公司工作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司管理层面,还是公司规章制度及合同方面,均依法依规经营,张某某无法在日常的工作中认识到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更没有明知公司涉嫌犯罪而继续在公司工作,主观方面无诈骗的犯罪故意。
二、就张某某个人而言,其工作岗位为销售,日常对接的均为真实客户,且成交后与客户签订有效合同,无任何欺骗行为。
1、工作内容合法合规。张某某在A公司的职务为销售组组长,日常的工作内容就是接待公司分配的客户,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服务内容,推荐服务套餐,客户同意后,会签订法务制定的规范服务合同,至此销售组的工作完成,后续由服务部进行跟进并安排约见。
2、会员为亲自接待签约,绝对真实。需要明确的是,张某某日常接待的客户均为真实的客户,且客户一旦签约,就会成为会员池中的一员,这些会员既有选择对象的权利,也会成为被安排相亲的对象,因此在作为销售的张某某看来,自己和组员都会直接签约会员,所以会员必然真实,而且随着会员的不断签约,会员池会越来越大,匹配的机会也就越来越多,万全无需婚托等欺诈手段。
三、从获客渠道上,公司有专门的市场推广部,有固定获客渠道,客户来源真实广泛。
A公司市场部会经常组织一些相亲类的政企联谊活动,同时还会进行活动、广告推广,与博主合作等多种获客渠道,获客渠道丰富,所获取的客户均为真实客户。
四、从工作流程上,签约会员均为实名认证,且公司要求每次约见均要如实记录,不存在造假的空间。
据张某某工作所见,为保证相亲安全,只要到店沟通签约的客户均需实名认证,且公司会要求客服部每次安排约见均要录入系统登记,既是保障约见安全,也会免去与客户的纠纷,因此在此种制度下,跟进张某某的认知,会员约见也不存在造假的空间。
五、退一步讲,即使A公司真的存在诈骗行为,也与张某某无关。
如前所述,从公司的客观经营及张某某的主观认知来讲,A公司没有诈骗行为,也没有必要实施诈骗行为。公司在各种会议、群聊等场合均未透露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事宜,在张某某从事销售工作的过程中,也无法认知到公司有诈骗行为,即是A公司真的存在诈骗行为,也与张某某无关。
六、就目前情况而言,A公司经营已经非常合规,即使存在个别问题,也应严格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如前所述,A公司的整体经营及张某某的销售行为均合法合规,即使存在公司其他部门如服务部在安排约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等,最多也只能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因为A公司的会员是各个销售直接签约,会员绝对真实,即使后续服务存在个别问题,也不影响大部分服务的真实有效性,不能定性为刑事诈骗。
最终,通过以上意见,并与办案民警当面沟通,公安机关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刑拘第29天将当事人直接无罪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