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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USDT等虚拟币买卖有大坑?除了坑人套路还涉嫌犯罪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办案经验浏览:1次举报

近期办理了一些虚拟币类案件中,出现了一批新趋势、新现象,有必要给各位新接触币圈或者接触一段时间但对一些潜在大坑不太熟悉的朋友讲讲其中门道,特别是对于介绍买卖的朋友,务必小心。

一、两种典型骗局

1、以现货黄金、现金线下高价兑换虚拟币为噱头,行盗窃、诈骗之实。

因虚拟币交易的特殊情形,近期此类犯罪活动高发,一般是通过朋友对外宣称自己有大量现货黄金或者现金需要变现,但只接受虚拟币兑换,后经层层介绍,在交易时用偷拍等手段获取对方钱包信息,最终通过技术手段将钱包内虚拟币窃取。因此类介绍人往往是为贪图成交的返点,不太关心客户的真实性及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导致案发后,多层介绍人无法找到,交易无法追查来源、去向,而能找到的介绍人,往往就成了重要的犯罪嫌疑人。

2、在虚拟币交易过程中,以黑客手段窃取钱包内虚拟币。

此类交易,往往是前几次以小额交易进行试探,后准备进行大额交易时,以黑客手段,将钱包地址等进行修改,或者骗取对方点击不明链接,将对方虚拟币盗走或者骗走。此类犯罪同样是利用多重介绍关系,如果无法查清是哪位介绍人使用了黑客技术,那么可能所有人都会成为重点嫌疑人。

此两种情况近期高发,各个环节均有可能涉案,一旦案发,百口莫辩,我们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梳理出相关辩护点,已成功在侦查阶段为多人争取取保候审。

二、在没有骗局的情况下,介绍虚拟币买卖依然有可能涉嫌犯罪。

以下是根据我们办案实践,总结的高发罪名。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常见)

(1)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虚拟货币等转换财物、套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安某某等三人通过OKEX等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快速转移资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追查。裁判要点中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透过资金流转的表象,准确识别各类迷惑性强的犯罪手段 。

(2)“牵线搭桥”直接入罪的典型案例:如我们办理的张某案件中,法院认为,张某在获知上游犯罪分子想要洗钱的意愿后,为其牵线搭桥联络数字货币交易卖家,并利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促成交易,从中攫取非法利益。该介绍媒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从交易异常推断“明知”,进而认定掩隐罪。

司法解释列举了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帮助等。司法实务中,将交易移出正规平台、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接洽、价格明显偏离市价、收取远超合理比例的手续费等,均属推定明知资金异常的客观基础。如我们办理的王某案件中,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的王某某案即被以故意外绕开主流交易所+隐蔽接头+异常厚利推定为主观“明知”。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介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形)

当介绍者不仅牵线,还提供/招揽他人提供账户、参与收款转账、介绍人头”“卡农对接虚拟币买卖时,通常被评价为帮信罪意义上的支付结算帮助。通过他人介绍招募不特定人员作为人头,提供支付账户接收上游犯罪资金、再购买虚拟货币转赠转移资金的行为,可推定主观明知。如我们办理的肖某案件中,被告人通过介绍他人加入跑分团伙、以U币买卖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法院在详细论证其仅具概括性不合法明知后以帮信罪定罪。实践中,帮信罪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掩隐罪。

3、非法经营罪(介绍型行为的适用边界)

(1)为非法买卖外汇牵线(较确定):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他人实现本外币变相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介绍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对接虚拟币交易帮助完成换汇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若介绍者对该帮助行为的性质仅有概括认识,则按帮信罪处理。

·(2)经营性信息中介(有争议):职业化、规模化运营虚拟币场外撮合(如建群拉客、每日布单、抽取差价/佣金),能否径行以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入罪,实务存在分歧。倾向观点认为:单纯的偶发撮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以经营为业、形成变相资金结算通道的,不排除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目前也有按帮信罪或掩隐罪处理,各地处理方式并不一致。

4、上游犯罪的共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

介绍者与上游犯罪存在事前通谋、明知系诈骗资金/赌博资金仍撮合虚拟币买卖的,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我们办理的一些网络赌博罪案件中,跨境赌博团伙的介绍撮合跑分链条中,介绍U币出入金的人员常被追究开设赌场罪共犯,此路径下介绍者将面临按上游犯罪全案数额追责的可能,风险远高于帮信罪、掩隐罪。

综上所述,不管是为了赚点“手续费”偶尔介绍,还是经常性、职业性介绍,涉案风险均较高,特别是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情况下,避免本文所述“雷区”及涉及相关案件的最好方式就是不熟悉的不做,即使做也要做好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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