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为典型)的犯罪金额认定,核心标准是“销售金额” 与 “货值金额”。已销售部分按实际违法收入计算;未销售部分按特定规则计算货值,达到既遂标准三倍以上可构成犯罪未遂。
一、犯罪金额的认定规则
制假售假涉及的罪名多样(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其犯罪金额认定规则在核心原理上相通,主要依据如下法规与解释:
1、核心概念:“销售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是认定犯罪既遂、划分量刑档次的核心。对于已销售的部分,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
2、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及其计算
定罪标准: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
计算方法(有明确顺序): 首先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例如,我们办理的张某售假案中,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查明“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并据此认定未遂 。
3、累计计算与数额认定原则
多次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二、货值认定标准的争议与辩护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标准存在较为突出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争议
对于已售商品,通常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这部分争议较小。而对于未售出的商品,争议则较大:
有观点主张应以库存商品的标价计算;若无标价或标价不实,则按之前销售的同款商品的平均价计算;如果连平均销售价都无法查明,则以被侵权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货值,这一方式往往导致货值明显高于实际进货成本。因此,价格认定机构采用何种价格标准、程序是否合法,成为辩护和争议的重点。
正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会尽量找证据证实此前的销售价格,力争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认定。
2、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累计问题
在销售金额与未售商品货值金额并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存在三种主要观点:
独立评价说:主张销售金额单独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未售货值金额仅作为酌定情节,二者不累计。只有在销售金额未达入罪标准时,才与未售货值金额相加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门槛。
直接相加说:在销售金额未达入罪标准时,与独立评价说一致,但量刑升格时主张将销售金额与未售货值金额直接相加,超过相关标准即适用更重处罚。
加权相加说:无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都将销售金额乘以系数(如3倍)后与未售货值金额相加,并以未售货值金额的升格标准作为量刑阈值。
上述不同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之一。目前广州地区主要以独立评价说为主,其他地区各有区别。
3、未售商品货值认定的法律性质
法律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对应的货值金额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突破口,但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未遂”以及从宽幅度,仍存不同理解和争议,此处需结合不同罪名作不同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制假售假犯罪金额的证据主要包括:销售票据、账目、发票、物流记录、被害人陈述、实物查扣、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交易流水)、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等。辩护机会主要体现在: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质疑、金额计算方法异议、虚假或重复交易剔除、主观明知抗辩、犯罪形态(未遂)争取、主从犯区分、量刑情节(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主张、罪名竞合合理适用等方面。
三、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类型
司法实践中,认定制假售假犯罪金额,必须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具体证据类型一般包括:
1、销售票据、账目、发票
包括销售合同、收据、发票、账本、订单等,能直接反映销售数量和金额,是认定已销售金额的核心证据。是否有进货单、出货单、发票等书证证明出货数量,是认定销售金额的重要依据。
2、物流记录与电子数据
包括快递单、物流公司记录、电子支付流水、网店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能辅助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金额。在电商、网络售假案件中,电子数据成为最重要证据来源。
3、上下游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被害人对购买、支付金额的陈述,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可印证销售行为和金额。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单一口供不足以认定金额。
4、实物查扣与鉴定报告
对现场查获的伪劣产品、假冒商品进行数量统计和价值鉴定,作为未销售部分货值金额的依据。
鉴定报告需说明价格认定方法,如按标价、市场中间价或委托估价机构认定。
5、被告人本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被告人供述可作为参考,但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凭口供认定金额。
6、其他辅助证据
如产品样品、比对实验、原材料采购记录、利润分配凭证等,有助于还原销售链条和金额。
四、辩护要点
辩护人在金额认定环节有很多辩护机会,主要包括:
1、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质疑
质疑销售票据、账目、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要求排除伪造、篡改、刷单等虚假交易。
对鉴定报告的程序、方法、价格标准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2、金额计算方法异议
对未销售货值金额,质疑市场中间价认定过高、不符实际销售行情,或鉴定机构资质不符。
已销售金额,主张扣除虚假交易、赠品、抵债、退货等非犯罪数额。
3、虚假或重复交易剔除
在网络售假案件中,刷单、虚构交易常见,辩护可提供第三方数据、资金回流凭证,要求剔除虚假数额。
4、主观明知抗辩
质疑当事人是否“明知”产品为假冒或伪劣,主张其系正常商业行为、无主观故意,或仅为中间环节、未直接参与制假售假。
5、犯罪形态(未遂)争取
对查获的未销售产品部分,主张构成犯罪未遂,依法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6、罪名竞合合理适用
对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辩护应主张选择处罚较轻的罪名,或仅按一重罪处理,避免重复评价。
7、证据不足抗辩
若控方仅凭口供或单一证据认定金额,辩护应坚决主张证据不足,要求排除合理怀疑,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五、主要策略
1、法院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强调证据链条完整、证据间相互印证,不能单凭口供或单一证据。
2、对于金额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会结合多种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3、辩护人应主动收集、提交有力证据,提出合理质疑,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量刑。
综上,无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看似定罪量刑非常简单,但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还存在较多辩护要点,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欢迎私信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