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讲的跨境电商,主要是针对进口商品销售给国内顾客的行为,近年来网购的发达,也催生了一批类似案件,针对以往所办同案案件,总结如下:
一、跨境电商售假常见手法
1.境内生产假货,伪装成“进口正品”
典型做法是先在国内生产假冒品牌商品(如化妆品、眼镜、服饰等),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包装成“海外直邮”“原装进口”,以高价销售给国内消费者。
有的团伙会在香港、东南亚等地设立空壳公司,虚构品牌授权或原产地,制造“海外品牌”假象。
2.伪造报关单、清关文件和品牌授权
利用伪造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品牌授权书等,骗取平台跨境资质,或通过虚假文件“洗白”假货,使其顺利进入国内市场。
有的团伙通过境外中转(如香港仓库)将假货“漂白”,再以“海外旗舰店”名义销售。
3.利用保税仓、海外仓“洗白”假货
假货先进入保税仓或海外仓,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享受税收优惠和监管便利,规避一般贸易的严格查验。
通过虚报贸易性质、伪造三单(订单、支付、物流)信息,偷逃税款,甚至形成走私犯罪链条。
4.直播带货、社交媒体推广
利用直播平台、短视频、社交媒体等新兴渠道,快速推广假货,吸引大量不特定消费者,形成“爆款”销售。
直播带货因交易量大、流转快,成为近年来售假犯罪的高发区。
5.刷单刷好评、技术掩盖
通过刷单、刷好评、伪造商品瑕疵图等方式,掩盖假货特征,提升店铺信誉,规避平台风控。
近期的新形势是有的团伙利用AI技术伪造商品图片、评论,干扰平台审核。
6.反复注册新店、规避平台处罚
售假商家被平台查封后,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虚假资料反复注册新店,继续售假,形成“封店不封人”的漏洞。
二、案发的常见原因
1.消费者举报与投诉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品牌真伪等问题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成为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典型案例如市民举报耐克LOGO店铺售假,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2.电商平台大数据风控与主动打假
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交易异常、商品信息、用户投诉等,发现疑似售假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协查。
部分平台设立“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主动赔付并协助打假。
3.行政部门协查与专项整治
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中发现异常,如无合法进货渠道、伪造单证、走私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海关通过查验进出口货物、核查三单信息,发现伪报、走私等违法行为。
4.品牌权利人投诉与维权
品牌方通过监测电商平台、购买公证、鉴定真伪等方式,发现侵权线索,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权利人可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协助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5.网络巡查与技术侦查
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巡查、技术侦查手段,监控重点平台、热门品类、异常交易,发现售假团伙活动。
结合资金流、物流数据、电子证据,锁定犯罪链条。
6.专项打击行动与行业协作
公安机关定期开展“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专项行动,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渠道,摧毁犯罪网络。
o与平台、品牌方、行政部门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打击机制。
三、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条
·电子数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订单、支付流水、物流信息等,是查明案情的关键证据。
·实物查验:现场查获假货、包装材料、生产设备,进行鉴定和比对。
·资金流分析:追查资金流向,锁定团伙分工和获利分配。
·身份核查:核实店铺注册人、实际经营者、上下游供货商等身份信息,查明责任主体。
四、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交织
跨境电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领域,责任叠加。
1. 刑事责任(最严厉的后果) 这是经营者面临的核心风险。根据行为具体情形,可能触犯以下主要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若产品本身质量低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达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该罪量刑直接与销售金额挂钩,门槛低、刑罚重:。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构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实践中,对于食品、化妆品等涉民生领域的犯罪,法院常贯彻慎用缓刑的严厉政策 。参考案例显示,涉案金额巨大的售假案件,被告人被全部判处实刑并承担巨额罚金 (2019)沪03刑初56号 。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若所售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品牌商品。此罪以“明知”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为要件,修订后第二档刑期最高可达10年:
司法实践已经明确,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此罪论处 。
行为模式上,包括将国内生产的假货,通过设立境外空壳公司、抢注商标等方式进行“包装”,再利用跨境电商渠道回流国内销售,整个过程仍受我国法律规制。
2. 行政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根据《产品质量法》,可被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至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海关处罚:进出口侵权货物,由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若利用跨境电商渠道进行走私(如伪报贸易性质以偷逃税款),还将面临走私犯罪的刑事追究。
商标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或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责任
对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十” 。
对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赔偿: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数额可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电商平台的自律处罚:平台可根据规则对售假商家采取扣减保证金、关闭店铺等措施。这种平台自治机制已获得司法认可,被视为营造安全网络交易环境的有效方式 。
五、主要辩护方向与策略
面对指控,辩护需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入手。
1. 实体辩护: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缺乏“明知”的故意。这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核心辩点。辩护可着重审查:
进货价格与渠道:若能证明进货价格合理、接近正品市场价,或通过看似正规的渠道取得(如上家提供虚假授权文件),可主张不具有主观明知。
合法来源抗辩:若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可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及民事责任),但此抗辩不能直接否定刑事犯罪的“明知”,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行为人认知水平:如经营者从业时间短、规模小、对行业认知有限,可作为论证其不具备辨别真假能力的依据。
(2)客观方面:聚焦犯罪数额与产品性质
数额认定争议:电子交易记录中的“刷单”(虚假交易)是常见抗辩理由。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为提升信誉进行的无真实交易刷单行为,可要求扣除该部分金额。
产品非“伪劣”:即使产品是假冒商标或非法入境,也不能直接推定其属于“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本身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性能瑕疵。若仅为商标侵权但质量合格,则可能不构成此罪。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区分:对于公司员工或挂名经营者,需审查其是否实际知情、参与决策和获利分配。仅提供身份信息或担任名义职务而不知情者,可能不构成犯罪。
2. 程序与证据辩护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跨境电商案件高度依赖电子证据。辩护应重点审查电子交易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被篡改可能,以及电子数据与实物证据的对应关系(同一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性质上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中立的司法鉴定意见。辩护人可对其客观性、公正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 。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指控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应作无罪判决,特别是在犯罪数额、主观明知等关键事实存疑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综上,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售假打击的已非常全面及严厉,从事相关行业需提前做好风险预防,切莫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