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几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私自进行网上售卖医美产品,最终不幸被抓。
私自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售卖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用品,因很多销售者无资质,销售的产品无品牌、甚至无合法来源,具体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妨害药品管理罪、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所售产品的法律属性(属于药品还是医疗器械)、是否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资质。
一、核心美容用品的法律属性界定
1、肉毒素(特别是A型肉毒素):在我国被明确列为药品,且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注射剂药品,其生产、经营、使用受到《药品管理法》的严格规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一条 。
2、玻尿酸:根据其用途和风险等级,注射用玻尿酸通常被认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并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 第四十一条 。
二、售卖肉毒素的主要刑事风险: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
私自售卖肉毒素,最常见的罪名是“妨害药品管理罪”。主要规制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入罪的核心行为:根据办案经验,“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是构成本罪的典型情形。私自售卖的肉毒素往往来源不明,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完全符合此情形。
2、“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该罪是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肉毒素作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注射剂,其未经批准流通本身就被推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或者经过检测可能存在危害。我们办理过多个类似案件,行为人因私自销售肉毒素被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
3、可能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的肉毒素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例如,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九十八条 ),则可能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择一重罪处罚。
三、售卖玻尿酸等医疗器械的主要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罪
对于玻尿酸等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私自售卖的主要风险在于“非法经营罪”,如果被认定为药品,同样按前面论述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
1、行为定性: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注射用玻尿酸),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司法实践:根据司法解释,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玻尿酸,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行政部门查处后,情节严重的案件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四、综合风险与量刑
1、行为性质恶劣:通过网络渠道私自销售,往往伴随着来源不明、储存运输条件不合规(如未冷链运输)、销售给无资质的个人或机构进行注射等问题,极大增加了健康风险,在量刑上会被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2、刑罚后果严重:
妨害药品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药罪:基础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刑期可升至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或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
总结而言,私自网上售卖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用品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行为,刑事风险极高。相关从业者与个人务必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完备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