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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创业避坑:以“娱乐”为名的新型赌博及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4日分类:办案经验浏览:111次举报

近年来,一些商家在经营实体店铺或者网络平台时,为吸引客源,以“竞技比赛”或“合法电玩”“合法抽奖”“盲盒”等形式进行推广,不幸的是很多商家已经不知不觉触犯了开设赌场罪,本文通过三则真实案例,为大家厘清合法娱乐与违法犯罪的红线。

 

一、案情速览:三副不同的“面具”

 

案例1:扑克“比赛”变赌局

 

朱某成立体育公司,对外宣称组织扑克比赛。参与者需现金购买点券参赛,奖金来自玩家充值。比赛允许“复活”,但所需点券会越滚越多。公司虽不直接回收点券,却通过微信小程序提供转让平台,并安排“黄牛”倒卖点券,从中抽头牟利。

 

案例2:持证电玩城的“内部渠道”

 

王某经营有合法证照的电玩城,店内游戏机贴有文化部门许可标识。顾客赢积分可兑换小礼品,但不能换现金。然而,店内存在与王某相识的“黄牛”,他们持有电玩城提供的专属充值卡,能以优惠价为顾客充值,并帮顾客将积分兑换成现金,抽取服务费。

 

案例3:“场外黄牛”的独立变现

 

李某的网络平台同样证照齐全,相关小游戏也有许可审批。顾客积分仅能兑换小礼品。场外有“黄牛”以普通玩家身份按折价购买游戏币,提供退分换钱服务,从中抽成。李某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给予“黄牛”任何优惠。

 

二、拨开迷雾:如何识别“赌博”本质?

 

判断一项活动是合法娱乐还是赌博,不能只看外表,关键在于其内在运行的三个核心特征:

 

1、输赢靠运气还是靠实力?赌博的结果主要依赖偶然性。例如案例1中的扑克,虽有技巧成分,但发牌的随机性对输赢起决定性作用。

 

2、是否“以小博大”,刺激成瘾?赌博活动设计的目的,是引诱参与者不断投入,幻想用小额赌注赢得高额回报。案例1的“复活”机制,让玩家为“翻本”不断加注,正是典型表现。

 

3、最为关键:财物能否流转变现?赌博必然涉及财物的转移和风险。如果参与者投入的金钱、点券、积分等能够方便地兑换回现金,形成“赌资——筹码——现金”的闭环,其赌博性质就暴露无遗。

 

三、合法行政许可不是“免罪金牌”:行政许可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许多经营者存在误解,认为“我有文化部门的许可或者icp就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危险的误区。

 

行政许可是什么?它仅表明相关设备或经营场所、平台符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内容或安全标准,是一种行业准入管理。

 

刑事违法看什么?看行为的实质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正如菜刀是合法厨具,但用于伤人就是凶器。同理,一台合法的游戏机或者互联网平台,如果被经营者用于组织以现金输赢为目的的活动,它就变成了赌博工具。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或平台,并以回购奖品等方式变相给予现金,组织赌博活动的,完全可以构成开设赌场罪。案例2中,王某的电玩城设备虽有许可,但其通过与“黄牛”合作提供现金兑换渠道,已使经营性质发生根本改变。

 

四、案例点评

 

案例1与案例2:构成犯罪。朱某和王某都不仅是提供了场地和设备,更是通过规则设计(复活机制)、利益安排(抽头、给予黄牛优惠)、渠道搭建(小程序转让、内部黄牛合作)等方式,主动创造并掌控了完整的赌博链条。他们对积分、点券最终能变现为现金是明知且积极促成的,是整个赌博模式的设计者和主导者。

 

案例3: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李某没有参与“变现”环节。积分只能换礼品,现金兑换由场外“黄牛”独立完成。李某与“黄牛”无联络、无合作、无利益分成,也未提供任何便利。他对赌博的发生是一种“中性”的场所提供,缺乏开设赌场所必需的主动组织性和控制性。当然,其经营行为可能违反行政法规,面临行政处罚。

 

五、给经营者与公众的警示

 

一是切勿以“赛事”之名,行“抽水”之实;

 

二是持证经营”是底线,杜绝筹码变现;

 

三是对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娱乐务必清醒,认清赌博本质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在我们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互联网平台模式已成为趋势,有些所谓“盲盒”“游戏”“抽奖”等都涉嫌开设赌场,商家在进行此类经营时,一定先做好合规,否则一旦触犯刑法,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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