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生效实施,“发送色情信息给朋友涉险违法”一时间成为热议话题,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此类行为除了容易涉嫌违法之外,更容易涉嫌犯罪,而且处理起来很重,今天就结合以往所办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一、定罪量刑标准
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1、构成犯罪的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构成犯罪:
(1)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
(2)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
(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
(4)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
(5)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
(6)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7)数量或数额虽未达到上述单项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数额达到“基本犯”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1)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3)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
3、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量或数额达到“基本犯”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1)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0个以上;
(2)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辩护点
结合以往办理案件,辩护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1、主观目的之辩:否定“以牟利为目的”
核心观点:本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的故意。若传播行为是为了吸引流量以销售其他合法商品(如保健品),而非直接通过淫秽物品本身或利用其吸引的流量收取广告费(广告内容合法)获利,则可能不构成本罪,或仅构成处罚较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实践要点:审查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切断传播行为与获利之间的直接关联。例如,在我们办理的王某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是定罪的前提最终没有认定此罪。
2、客观情节之辩:数量、数额未达标准或计算有误
数量认定:严格核对鉴定意见中的淫秽物品数量,主张剔除重复文件、非淫秽内容以及尚未实际传播的存储文件。
点击数认定:“实际被点击数”不应简单等同于网站后台显示的数字,应排除自动播放、重复访问、恶意刷量等无效数据,主张以独立IP访问量等更精确的方式计算。
违法所得认定:对于通过网站广告位获利的情况,若广告内容合法,并非直接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的广告费,则相关广告收入可能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3、证据合法性之辩:挑战鉴定意见与电子数据
鉴定程序:质疑《淫秽物品鉴定书》的合法性,如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违反程序、未对鉴定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等。
电子数据:质疑电子证据(如视频文件、点击数据)的提取、保存、移送过程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例如,提取过程未全程录像、未进行哈希值校验,存在被污染或篡改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如在我们办理杨某案件中,最终因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不合法,案件最终发回重审。
4、罪名区分之辩:此罪与彼罪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若能证明无此目的,则可能构成法定刑更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为淫秽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处罚相对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本罪的共犯。
5、量刑情节之辩:争取从宽处罚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节是法院在量刑时重点考量并通常予以从宽处罚的因素,也是辩护的核心着力点:
(1)法定从宽情节:
如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在多个案例中,法院均明确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如我们曾办理的张某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犯,量刑从十年以上减到四年。
(2)酌定从宽情节:
退赃退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传播范围有限(如仅限于特定私人群组)、未向未成年人传播等。
上述情节的综合运用,是争取适用缓刑的关键。如在我们办理李某案件中,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且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被依法宣告了缓刑。
最后,我想说的是,目前因为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是多年以前制定,稍不小心就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量刑,已经明显与危害性不符,期待有关部门早日重新制定相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