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很多情侣选择不登记结婚,就导致分手后的财产分配、认定出现很多纠纷,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对基本规则进行初步总结,大致适用于同居关系解除、被小三期间的花销、情侣分手时财产归属等情形。
一、基本处理规则
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配、花销认定及大额支出返还需根据财产性质、支出目的、证据情况等综合判断,核心规则如下:
1、财产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个人所得归个人,共同出资财产按比例结合贡献分割;
2、花销认定:日常共同生活开销或小额情感支出一般不返还;
3、大额支出返还: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或附条件赠与,未实现目的时可主张返还,具体比例依同居时间、过错等确定。
二、财产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期间财产分配遵循:
1、约定优先:双方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个人财产归个人:各自工资、奖金、继承/受赠财产等单独所得,归个人所有;
3、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等分割(如我们办理的某案件中装修款因被告付出较多,适当多分75%)。
三、花销认定标准
1、共同生活开销:同居期间水电、房租、餐饮等日常支出,若无明确约定,视为共同消费,已支出部分不返还(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男子分手后要求钱款返还,法院认为日常小额转账被认定为共同开支,不予返还);
2、情感赠与:逢年过节、生日等小额红包或礼物,视为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3、证据要求:主张返还的一方需举证证明花销性质(如借贷、附条件赠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四、大额支出返还条件
1、彩礼性质: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若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短,可主张返还(如我们办理的某案件中,法院酌情返还80%);
2、附条件赠与:若明确约定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支出(如房屋、车辆),未结婚时可主张返还;
3、例外情形:若共同生活时间长、支出已用于共同消费或无明确附条件证据,大额支出可能不予返还。
五、实务处理建议
1、收集证据:保留转账记录、出资证明、聊天记录等;
2、协商优先: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及支出返还方案;
3、诉讼兜底: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讼,提交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支出目的。
可见,情侣分手也是有明确的裁判原则,并非无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