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被小三”(即对恋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对恋人配偶的赠与追诉,核心方向是证明自身无过错(不知情对方婚姻)、反驳赠与财产的夫妻共同属性、证明赠与已返还或不存在赠与事实。需重点准备对方隐瞒婚姻的证据、财产往来明细及性质证明、恋人个人财产的证据、赠与返还的证据四类材料,以对抗“赠与无效”的主张或减少返还责任。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小三”的情况下,若能证明自身对恋人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且赠与财产是恋人的个人财产,则可能动摇“赠与无效”的基础,或影响法院对返还金额的认定。
二、面对起诉需准备的证据
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案件的裁判逻辑,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对方隐瞒婚姻的证据
(1)恋人自称单身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我没结婚”“我离婚了”等表述);
(2)证人证言(如共同朋友、同事的证明);
(3)知悉对方婚姻后断绝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
2、财产往来明细及性质证明
(1) 转账记录(特别需要注意是否有备注用途等);
(2) 购物凭证(如购买物品是双方共同使用,而非单独赠与);
(3) 共同消费的证据(如餐饮、旅游的支付记录,证明款项并非赠与)。
3、恋人个人财产的证据
(1) 恋人与配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证明赠与财产是恋人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前财产证明(如房产、存款的婚前公证);
(3) 恋人配偶未主张该财产为共同财产的证据(如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财产)。
4、赠与返还的证据
(1) 收条(恋人出具的“收到乙女返还购车款32.2万元”);
(2) 转账记录(乙女向恋人返还款项的银行流水);
(3) 短信确认(如恋人发送的“款项已收到,互不纠缠”)。
三、抗辩理由的具体分析
1、“被小三”对赠与效力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的前提是“违背公序良俗”。若“被小三”一方不知情对方婚姻状况,则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但需注意,若恋人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被小三”,恋人的处分行为仍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效,但“被小三”的事实可作为法院酌定减少返还金额的理由(如我们办理的某案例中,法院考虑“被告与第三人长期存在同居生活等因素”,酌定返还10万元)。
2、恋人个人财产的赠与效力
若恋人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如离婚后分割的财产、婚前财产),则恋人有权处分,赠与行为有效,此时,恋人配偶的追诉请求将因“无权利基础”而被驳回。
3、赠与返还的认定
若“被小三”一方已返还赠与财产(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乙女返还购车款32.2万元,并提供收条和短信确认),则恋人配偶的追诉请求因“赠与已撤销”而无依据。
四、需要注意的几点
1、信息完整性
需确认“被小三”一方是否知悉恋人婚姻状况的时间,以及是否在知悉后立即终止关系(如聊天记录中的分手表述)。
2、证据关联性
需确保证据与“被小三”“赠与无效”的主张直接相关(如因“双方存在合作做生意的事实”,酌定减少返还金额)。
3、实务操作建议
若“被小三”一方无法证明恋人赠与的是个人财产,建议优先协商(如中“金额较小可考虑调解”),避免诉讼对个人声誉的影响;若金额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如中“金额较大建议委托律师应诉”),以专业方式对抗“赠与无效”的主张。
实践中,为了化解矛盾及减少对个人声誉及生活的影响,我们一般是通过充分准备证据并经过开庭审理给到对方压力,在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和解,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减少对委托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