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过网络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中,当事人经常进行的辩解就是有刷单等行为,不能全部认定为真实销售金额,也就是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但是根据我们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及司法实践,此类辩解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除非有相关证据进行证实。
司法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单等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案例:
2020年11月底至201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李四、王五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 ,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三被告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单以提升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在未经“SΛMSUNG”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被告人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单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付款记录、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 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20 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 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制假售假案件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其实有其独特性,辩护得当,才能有效减少犯罪金额,降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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