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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合法财产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7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866次举报

长期以来,对于涉及刑事案件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过程中,一直较为混乱,实践中很多法院不顾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将追缴违法所得与其他涉财产的刑事执行混为一谈,在追缴违法所得不成后,冻结或直接执行当事人合法财产。

此种做法虽明显错误,但一直被多数法院执行,直到近日,最高法发布一则案例,明确了追缴违法所得不能执行合法财产的观点,相信类似错误做法也会被逐步纠正。

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对于判处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如果判决书的判项中未明确应追缴的金额或财物的详细信息等,即使刑事判决查明事实部分认定违法所得具体金额,但未明确违法所得的具体流向,应追缴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应当征询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根据刑事审判部门认定的赃款赃物的具体流向,查明赃款赃物的情况,对赃款赃物尚在的违法所得应当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情况进行追缴,只有在赃款已被犯罪主体消耗、确定无法追缴,且刑事部门判令责令退赔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部门及执行部门均对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等刑事判项均是理解有误,扩大了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同时忽视了对责令退赔的运用,导致一再出现错误执行行为。

所以,根据司法解释及判例总结,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涉黑犯罪外,追缴违法所得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所得,如果赃款有明确的去向或已被消耗,在没有判令责令退赔的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根据我们接受咨询、委托及司法实践的情况,如果出现的追缴合法财产的情况,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乃至执行监督,以纠正执行部门的错误行为。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问题,欢迎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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