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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能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中划扣案外人账户资金吗?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账户冻结浏览:1861次举报

近日,很多朋友因为买卖虚拟币、外贸收款等被湖南各地公安机关以侦查开设赌场案为名冻结银行账户,并接连被相关法院、公安以相关资金涉赌为名进行划扣,划扣金额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那么,此种划扣到底是否合法?

一、公安直接划扣,没有法律依据。

划扣从法律上讲属于执行行为,根据目前涉及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规定公安可以进行涉及刑事案件资金的执行与划扣,涉及刑事案件资金的执行扣划的唯一部门只能是法院,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以资金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扣,很大可能是违法行为。

另外一种可能是,公安机关治安案件以追缴赌资为由,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划扣,但是同样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刑事案件中可以追缴赌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可以追缴赌资,因此同样不合法。

二、法院判决划扣案外人财产,同样存在疑问。

1、根据基本的法理,刑事案件只能处分被告人权利,不能处分案外人权利。

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法院在审理开设赌场案件中,以追缴赌资为由,判决追缴案外人账户中的资金,但是这是明显违背法理的。最简单的道理,刑事案件审理的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至于案外人资金是否涉案及是否应当追缴,是执行阶段需要处理的问题。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讲,如果刑事案件中需要处置案外人财产,也要给案外人申辩的机会,但是现有制度下,不支持案外人提出意见及申辩并且在权利被侵犯之后获得救济。相反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处置,则被执行的案外人有明确的程序可以进行权利救济。

2、赃款赃物转移到案外人后,如果案外人善意取得,则不能追缴。

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只能案外人有过网赌或者与涉赌账户有关联,法院就默认相关关联账户内的资金为赃款,一概予以划扣。这当然是明显错误的做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物的,不得追缴,可以说,法院根本没有给第三人申辩的机会。

3、外贸收款、买卖虚拟币等能否认定为善意取得?

我们认为可以。外贸收款没有问题,只要提供相关买卖凭证即可证实。但是相关虚拟币交易存在争议,我在此前的文章中介绍过,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虚拟币交易只是不受保护,但并不违法,而很多地方直接错误解读为违法行为,进而认定虚拟币交易不属于善意取得而追缴也是明显错误的。我们在过往的案例中,以虚拟币交易不违法为由,申请账户解冻,也得到过相应司法机关的认可,可见对此争议很大,但是直接认为虚拟币交易违法而否定善意取得,一定是错误的。

三、救济办法。

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是判决书中明确写明需要追缴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也就是申请再审。如果是判决书中未写明需要追缴,则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申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也有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由公安机关向法院提出意见的情况。实践中较为混乱,各地做法也不大都不同。我们在日常的办案中,也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最合适的办法,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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