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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外汇行政处罚应该怎么办?--以外贸行业收款为例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701次举报

近几年,随着段卡行动不断深入,大批外贸从业者因为收取外贸货款不规范,被冻结银行账户,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要求退款或者划扣,还有的被公安机关直接将案件移送外汇管理局做行政罚款处罚,前者如何解决我们已经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今天介绍的是后者,遇到外汇行政处罚该怎么办?

实践中,我们代理或者接受咨询的外汇行政处罚大多是因为外贸收款时,用私人账户直接接收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外管局的处罚理由一般是“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是处以流水金额30%以下的处罚。

那么,遇到行政处罚时,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一、程序

1、听证

一般在外汇行政处罚做出前,会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会列出基本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金额,并告知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听证。很多人认为听证没有意义,理由是行政机关既然已经做出了处罚的准备,听证只是走形式而已,但根据我们的实践,其实并非如此,听证仍然有必要,如果我们在听证时能够提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及依据错误的切实理由,行政机关会采纳并改变处罚内容。所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第一时间,应当书面申请听证。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外汇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结果通知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处我们建议,因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为提高效率,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具体理由

1、针对没有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进行辩解意义不大。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都有正常的外贸买卖交易,也是正常收取货款,没有非法买卖外汇,但是实际上,根据正规的外贸流程,货主通过货代将货物发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通过银行付外汇,货主通过银行收外汇。但是实践中,一般是国外客户通过地下钱庄直接付人民币给货主,这就等于货主变相的将本应收取的外汇私自变卖,已经是违法行为,所以此处辩解的意义并不大,且实践中即使提出,也基本不会被采纳。实践中,针对此处,一般以是否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流水资金为外贸收款作为突破点。

2、针对适用处罚情节的申辩较为关键。

外汇行政处罚,一般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较轻情节,处罚幅度为违法金额的3%-5%;第二档为一般情节,处罚幅度为5%-15%,第三档为较重情节,处罚幅度为15%-30%;还有一档为严重情节,处罚幅度为30%-100%,但此处很少适用。因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何种情节进行处罚,关系最终确定罚金的多少。

3、追诉期限较为重要。

在涉及外贸的外汇行政处罚中,追诉期一般为两年,即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实践中的外汇处罚往往追诉多年,处罚的理由要么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因此追诉期间延长至五年,要么是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对全部流水进行处罚,其实都是错误的行为,一来危害金融安全主要是指地下钱庄或者金融机构,并不针对贸易个体,二来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每单结束后都不具有延续性,不能认定依然可以追诉。

以上就是我们在近几年的实践中积累的外汇行政处罚听证及诉讼经验,欢迎各位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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