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金额到底如何计算?追缴赌资又该如何追缴?在近期的咨询及办案中,我们发现,目前的追缴赌资非常不规范,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趋势,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赌资如何追缴、如何计算的问题。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王某因工作压力大,偶然的机会接触了某赌博网站,于是经常在网站上投注解压,时间久了以后,形成了高达上百万的下注与提现的资金流水,但是总体来说肯定是输多赢少,粗略估计所输金额约40万左右。不料今年3月,王某的银行账户突然被北方某地的公安机关冻结,在随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追缴王某赌资100余万元,理由是王某从该赌博网站提现100余万元,王某辩解自己也输了100多万,但公安的说法是提现属于违法所得,投注到网站的钱他们会向网站追缴。
那么公安机关能以追缴赌资为名追缴王某提现的100余万元吗?
案例二:
张某因为朋友介绍,接触了网络赌博,跟前面案例中的王某类似,一年多时间内,张某投注流水达80余万,提现流水达60余万。张某的账户在年初被冻结,今年8月,突然接到短信通知,卡内用于生意周转的资金100余万被法院划扣60余万,经联系法院,划扣理由是因为与某开设赌场案件牵连,判决追缴赌资而划扣。
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追缴与划扣是否合理?当然不合理,下面我为大家讲讲为什么不合理。
对于案例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收缴”赌资针对的是已被查获的赌资,换句话说,不能针对赌博过程中一时的输赢重复计算赌资,要综合计算输赢及去向。对于追缴要有明确的界定,按照通常理解,就是赌资去到哪里就追到哪里,如果是输了,赌资去到庄家,就去庄家处追缴,不能输赢都计算成赌资进行追缴,这样明显不合理。
而对于案例二,明显的错误除了跟上个案例相同的计算方式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涉及赌博及开设赌场的刑事案件,只能追缴被告人的赌资,对于未被列为被告追究刑事责任的赌博参与人,仅仅是违法行为人,不能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罚追缴,明显超出了刑事案件的范围,也是明显错误。
相信有不少类似遭遇的朋友一定想问,遇到前面说的两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我们的实践,如果遇到公安机关违法追缴,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如果遇到法院违法划扣,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检察机关监督。不过确实困难重重。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遭遇,欢迎私信交流,只需记住一点,参与网赌只是普通违法,不可能输钱的同时又要追缴赌资,不合理的事一般也不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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