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司法实践的判例中,将手机“空中激活”技术提供者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空中激活”的整个产业链,从中介到委托激活的手机经销商,都面临着刑事处罚的风险,那么,手机经销商委托“空中激活”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吗?
首先,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论述过,按照目前司法解释和主流专家学者的观点,手机“空中激活”不应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在已经出现“空中激活”技术提供者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况下,这一不构罪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我们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是在此前提下,手机经销商有多大风险?
从目前办理案件的实践来看,已经有经销商配合调查、被查处的案例,也出现了被刑拘的情况,说明至少从侦查机关的角度来看,手机经销商也是犯罪嫌疑巨大。
从法理上分析,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说,教唆他人犯罪、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与其共谋、实施帮助行为等,都构成共同犯罪;具体到“空中激活”,则属于犯意提起者,没有经销商的委托,就没有技术提供者的后续“激活”行为,也就不存在犯罪行为,如此分析,经销商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以上分析基于一个前提,就是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在“空中激活”的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空中激活,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到底技术提供者通过何种技术实现“空中激活”,作为委托人的手机经销商未必全部清楚,在不清楚或者不明确知道的情况下,就不能推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在我们办理的同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就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做出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计算机类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不但普通老百姓对此类罪名认识不深,就连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对类似案件经办较少、对于技术的不熟悉、对于司法解释的教条理解等原因,也会产生明显的错误认识,也因此给了此类案件巨大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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