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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诬陷为强奸的几种常见情形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4次举报

近年来,网络逐步普及、人们性观念逐渐开放,随之而来的,是诬陷强奸的情况越来越多,结合检察官及律师从业期间的亲身经历,为大家总家一下被诬陷强奸经常出现的情况,希望引起大家注意。

一、交友后图财未果,报案强奸的

交友需谨慎,男女都一样,下面这个案例其实疑点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底是强奸还是诬告,还请各位判断。

案件经过:

小慧(19岁,女,化名)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小芳(21岁,女,化名),二人聊天特别投机,一来二去二人就成为了好朋友,突然有一天,小芳提议要带小慧去认识“帅哥”,但是去的地方是帅哥的家里,小慧也没有多想,可是见面后,小慧却大失所望,这位“帅哥”叫小王,不但不帅,反而还秃顶,一身肥肉,但是既来之则安之,加上小王做了一桌好菜,又有好酒,三人就愉快的喝起来,酒过三旬,小芳突然来了个电话,就进入到阳台去接电话,半小时后回来,却发现二人不见了,可以听到小慧和小王在卧室里发生了关系,小慧假装没听见,径直回家。第二天下午,一个自称小慧表哥的人给小王打来电话“听说你昨晚把小慧强奸了,你说该怎么办吧,要不赔偿10万元,要么我们马上报警抓人!”小王一听,回答说,我没有强奸,两千元我倒是有,你们爱要不要。“随之而来的,是警察的敲门声,说小王涉嫌强奸,随后小王被刑事拘留。原来在索要赔偿未果后,小慧就报了警,说小王趁小慧出去打电话,把自己抱到卧室强奸了。但是小王辩解说,当天晚上小芳出去接电话以后,小王就开玩笑说给小芳2000元钱发生一次性关系,没想到小慧答应了,但是发生关系后,自己觉得2000元不划算打算给1000元,就拒绝支付2000元,没想到事后小慧竟然要10万,自己没有强迫行为。

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王构成犯罪,理由是:小慧与小王初次见面,没有感情基础,且小王确实面貌丑陋,没有发生关系的基础;此外根据小芳回忆,出去打电话时,小慧确实没有喝多,还比较清醒;最后,二人体型相差较大,小王处于绝对优势,小慧手腕、小臂处有瘀伤,小王身上也有划伤,符合暴力手段的特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小王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关键证人小芳称,自己打电话的过程中,并未听到有呼救或者二人发生冲突的声音,自己打完电话回到客厅时,房间里二人发生关系的声音并无异常,无法证实存在暴力发生;第二是根据常理,如果小慧确实被强奸,应该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小芳或者直接报警,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未发生,不合常理;第三是小慧在事后找人向小王要钱,与小王所说的二人事先谈好价格、自愿发生关系可以相互印证。

最后,经审查认为,小王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小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小王的辩解与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小王作出不批捕决定。

其实,本案中最可疑的,反而是小芳,这也再一次提醒大家,交友需谨慎。

二、被家人发现无法交代,反咬一口称被强奸的。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特某某冒充同班同学普某某的父亲给班主任金某某打电话,以被害人普某某的奶奶病重为由给普某某请假。当晚22时10分许,特某某在学校南门附近对普某某谎称其父亲在学校西门。后特某某赶至西门附近,与普某某共同来到学校南侧的交通局院内。22时53分许,特某某离开交通局到学校南门附近取二轮电动车,22时56分许,特某某骑电动车返回交通局院内。22时57分许,特某某骑电动车载着普某某出交通局,后二人来到A县凤凰宾馆,在217房间内二人两次发生性关系。10月12日5时30分许,二人离开宾馆,先后返回学校。7时10分许,普某某将特某某冒充其父亲给其请假并带至宾馆的事情报告了班主任。下午,普某某父母来到学校,经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普某某被特某某强奸。当日,A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在中心医院妇科门诊办公室对普某某体表进行检查,认定普某某颈部、前胸部、双前臂、右小腿外有皮下出血,累计面积达15.0CM2以上,体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特某某被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被刑事拘留。

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本案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而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证据不足。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虽陈述被告人系采用了将其推倒在沙发上、用身体压住她、强行脱去裤子等轻微暴力行为,但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始终否认存在上述暴力行为。二是间接证据不能印证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对案发宾馆进行勘验,未发现异常;被害人衣裤未发生损坏。被害人陈述手上的伤是被告人在交通局拽她时抓伤留下的;胸前的伤是在宾馆内被告人亲她、用手推她、抓她留下的;脖子上的伤记不起来是怎么留下的。经检查,被害人上述身体损伤除左肘部前侧、右前臂下段为表皮脱落外,其余均为散在皮下出血。上述伤害与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缺乏必然联系,不能必然推断出系被告人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暴力所致。

2、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人在交通局时被告人曾短暂离开,被害人进入宾馆及开房等待过程中神态自然,宾馆内外皆有其他人员,二人此前曾在该宾馆发生过性行为。被害人在案发前有多次逃离或求救之机,但未选择。案发后被害人是在老师叫来家长后才选择报案。故本案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3、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本来是双方自愿或者是通过互联网“约p”等情况,但是一旦女方被丈夫或父母发现,无法解释时,往往会一口咬定被强奸,此时另一方可能就会成为“受害者”,本案存在此种情况的可能性较大。

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强奸罪往往是最容易出现错案的罪名,一方面,因为强奸罪的特殊性,往往更容易采信报案人也就是受害者一方的说法,冤枉了“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因为缺乏相关证人或缺乏证据保护的意识,造成证据不足的情况,放纵了犯罪嫌疑人。

最后也提醒各位,交友需谨慎,发生关系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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