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断开行动”的深入开展,被惩戒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觉得很冤枉,很多人问有没有解除惩戒的办法,今天我结合经办案例为大家进行具体分析。
一、惩戒原因
根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惩戒通告》),“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操作中是上报给人民银行)进行惩戒。”
简单说来就是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实践中也包括出借银行卡的),不论什么理由,都可以惩戒。
二、惩戒内容及后果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
三、解决办法
根据《惩戒通告》的规定,对惩戒提出申诉的,经公安机关确认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及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恢复业务办理。实践中主要分为申诉及起诉。
1、分析被惩戒原因。
根据申诉实践,能够解除惩戒的,都是不符合“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这一惩戒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经过分析,你确实有出租、出售或购买银行卡的情况,那很抱歉,你无法解除惩戒,即使申诉也没用,反之则可以坚决进行申诉。
2、争议情况
实践中争议比较多的是以下几种情形:
(1)出借银行卡到底能否被惩戒?
根据《惩戒通告》的规定,是不符合惩戒情形的,根据“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本律师认为,出借银行卡不符合惩戒的条件,不应被惩戒,可以申诉,但是这其中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出租、出售与出借如何区分?实践中区别的关键是是否有获利,如果出借过程中有获利,实际就等同于出租或出售。
(2)被欺骗的情况下能否被惩戒?
实践中,被欺骗的情形不在少数,主要有被以“刷单”名义欺骗提供银行卡的、以贷款刷流水名义被骗走账的、转错账号让帮忙打到其他银行卡的等等情形,这些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出租、出售银行卡”?本律师认为当然不能,因为持卡人主观上没有出租、出售的故意,当然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惩戒,可以申诉但实践中此类情况不在少数。
(3)向公安申诉还是向开户行申诉?
根据《惩戒通告》规定,应当向作出惩戒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实际操作中,一般是首先联系惩戒之前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部门或者派出所或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提出申诉的要求,我们在实际代理申诉中,确实有受理并解除的情况,但是也有的公安机关是进行推诿,不受理,或者让持卡人去银行申诉,完全不按规定办理。
(4)公安不受理或者符合条件不解除惩戒怎么办?
本律师认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申诉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互相推诿,可以二部门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设银行账户并自由使用该银行账户是每个守法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如今电子支付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安机关违反相关规定认定持卡人符合“惩戒条件”、人民银行不履行审核义务直接惩戒,二部门均侵犯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是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认识,往往不给立案,只要依据法律据理力争,相信法院还是会依法受理。
以上是在我们办理众多银行账户解冻、惩戒申诉案件后总结的经验教训,各位如有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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