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冻结高峰之后是账户被划扣,根据经办的多起案例,今天为大家总结一下账户被划扣的具体情形及对策。
一、公安机关主导的划扣
公安机关主动的划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各位可对号入座:
1、公安机关直接划扣
此种情况占小部分,很多客户反应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直接划扣,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就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于涉及刑事案件财产的处置,只能随案移送给法院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处理,更无权划扣。
对策:可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公安机关委托法院进行划扣
偶尔也会发生“看似”遵守法律程序的、公安机关委托法院进行划扣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是在没有任何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涉案资金需要追缴为由,直接出具委托函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划扣。这种处理程序看似合法,实际仍然是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宣告有罪,同理,任何资金未经法院审理也不得宣告为涉案资金,公安机关无权直接认定赃款,法院更不能仅凭公安机关的委托书,在没有任何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直接划扣。
对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申请执行异议。
3、公安让当事人主动转账退款代替划扣。
此种是最普遍的情况,公安机关首先冻结账户,随后以账户内流入涉案资金为由,要求持卡人主动退还部分涉案资金给受害人,并以此作为账户解冻的条件。此种情况是公安机关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形式上并不违法,因为是持卡人“主动”退还,但同时也有一个威胁的条件,就是不退款解冻遥遥无期。
对策:此种情况下,我们一般建议,如果要求退还的资金较少,并能尽快解冻,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条件;如果要求持卡人主动退还的金额过高,且没有任何依据,此种情况建议不退,公安机关也无法直接划扣,建议另行走申诉解冻的途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法院执行部门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进行划扣
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且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其中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持卡人被冻结账户内资金认定为涉案资金予以追缴的合法性问题,一般来说,只有认定持卡人明知所收取的资金为涉案资金时,才能认定或推定为涉案资金,但是此部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而实践中,多数类似判决是明显证据不足的;
其次是涉案银行账户层级的问题,很多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经是涉案资金流转的四级、五级账户甚至更多层级的账户,在此情况下,认定相关账户内流入的资金为涉案资金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
第三,涉及到告知程序的问题,如果将某持卡人的账户内资金定性为涉案资金,属于对持卡人权利的处置,正常来说,应当告知持卡人并听取持卡人的意见,但是实践中,往往忽略了此程序,属于对持卡人权益的侵犯。
对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及时申请执行异议,在得知账户资金被划扣后,尽快提起。
以上就是我们在办理多起账户解冻、账户划扣案件后总结的经验,如果您也遇到了相关问题,欢迎与我们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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