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买卖虚拟币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刑的案例,我们选择其中一二进行分析,供各位币圈的朋友参考。
案例一 以变相买卖外汇为由判处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2月22日8时许,陈某、李某毅租车返回福建省福州市,在途经梅州市大埔西河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当场扣押现金人民币510177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均可给予从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
这样的判决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让人信服,明显的错误有三:
1、USDT(泰达币)不是外汇,买卖泰达币也不是变相买卖外汇,按照该法院的观点,所有虚拟币都可以对应相应外汇的价值,那是不是所有买卖虚拟币都定非法经营?显然不是,否则国家直接规定买卖虚拟币属于非法经营即可,但并没有相关规定。
2、陈某所做的,就是简单的虚拟币买卖,所有的虚拟币炒币无非都是买与卖的行为,如果有一种虚拟币对标黄金价格,那是不是变成了变形买卖贵金属?如果对表毒品就是变相贩卖毒品?显然不能这样类推,该判决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3、为避免“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不得认定非法经营罪。关于买卖虚拟币,国家曾出台相关规定,仅仅是不保护,但并未明确禁止个人投资虚拟币,在此情况下,将USDT买卖定性为非法经营,无疑是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
案例二 以虚拟币为中介,协助他人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
案情简介: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均另案处理)通过在境内搭建所谓“跨境电商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换汇客户通过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支付外汇,网站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并通过虚拟币买卖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被告人王某明知网站从事上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虚拟币账户供网站使用,并与虚拟币承兑商对接,帮助网站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经查,上述网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本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则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就是明显的“线上钱庄”,虚拟币起到兑换中介的作用,即使是本案不通过虚拟币,通过其他媒介,同样也是非法兑换外汇,与虚拟币关系不大,因此本案符合非法买卖外汇条件的非法经营罪。
总结,其实就目前来讲,虚拟币买卖在目前来讲非常敏感,买卖虚拟币的资金涉及地下钱庄、赌博诈骗等资金的可能性非常大,被冻结、甚至被刑事立案侦查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是就虚拟币买卖本身来讲,只要不参与相关犯罪,单独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实践中,因为对虚拟币交易不了解及政的误解,常常会出现错误的处理,一旦涉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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