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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一起制作VPN工具案件为例

作者:钱洪亮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342次举报

前面我们讲过,按照目前我国的规定,“翻墙上网”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提供翻墙工具比如制作VPN工具是否违法呢?当然也是违法的,不仅违法,还可能涉及犯罪(如果不懂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可在评论区留言)。

来看我们经办的一起案例:

2021年,小张(化名)还是广东某高校计算机专业的大三学生,为了尽早独立,小张萌生了创业的想法,却不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小张酷爱计算机专业,为了提高自己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常年浏览各大知名计算机论坛,也学习到很多课堂中学习不到的知识,计算机技能也是突飞猛进,偶然的一次机会,小张在某论坛上看到了据说是可以“翻墙上网”的代码,小张复制了之后,稍加研究发现,确实可以用于翻墙上网,只是还需稍加改进,这当然难不倒小张,研究了一周左右,“翻墙上网”上网的功能已经非常成熟,一心想创业的小张感觉到,自己创业的机会终于来了,那就是自己可以制作一款vpn工具,上架到APPSTORE等平台进行出售,如此一本万利的生意,绝对可以赚钱。

说干就干,为了规避自己研制的工具被用于不良用途,小张还在工具中添加了屏蔽色情网站等功能,并将自己VPN工具定义为“海淘加速器”,仅用于在“亚马逊”等网站中购物使用。小张的收费app上架后,虽然需要付费包月,但因为网速快、操作简单,但是还是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很快小张就赚了近万元,正准备加大推广投入大干一场时,不料警察叔叔上门,小张的第一次创业,就这样终止了。

公安机关认为,小张制作的“海淘加速器”,具有“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且获利超过五千元,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回到本案,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呢?首先应对“侵入”进行定义,小张制作的“海淘加速器”目的不是侵入境外网站,而是为了正常浏览相关购物网站,也不会对“被侵入”对象造成任何破坏;其次小张的行为是否有危害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其行为侵犯了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秩序,但是考虑到小张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屏蔽了色情、恐怖等网站信息,仅仅可以用于连接购物网站,危害性较低,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同时结合小张尚属大学生在读,专业技术扎实,且是初犯、偶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应给小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小张刑事责任。

一场信心满满的创业,差点引来牢狱之灾,可见知法懂法多么重要。

小张的行为,因为危害性较低,还能获得免于处罚的良好处理结果,但是类似的案件,有些人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虽然罪名定性争议较大,但是因为获利较多、危害性较大,有的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刑,也有的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还望各位计算机高手引以为戒!

 

十余年上千宗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为你讲述刑事案件办案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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