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答案,违法,而且还要被处罚。
如今很多人都有通过代理、VPN工具等浏览国外网站的习惯,但是其实很多人不知道,早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也就是说,通过私人代理或者vpn等工具链接国外互联网的,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一旦违法,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搜索发现,网上对翻墙上网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多数为警告及罚款处罚。
如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办理的“南公兴行罚决[2021]560号”颜某某行政处罚案,主要违法事实:经查,颜某某于2021年3月至今,经常在自己家中利用vpn代理服务器,翻墙登陆浏览国外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14条对颜某某处以警告处罚。
另外,如果通过翻墙的方式,在国外网站发表不当言论,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罪名,我们也办理过因为翻墙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案例,提醒各位一定小心。
最后,还是提醒各位,按照目前我国的法规规定,翻墙浏览国外网站仍然是违法行为,且还有可能涉及犯罪。与此同时,该规定已经施行20余年,明显已经不适应如今的国际化大趋势,我们也期待该规定废止的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