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知乎的朋友通过私信问我,虚拟货币交易账户被冻结了,自己有没有犯罪的风险,今天我结合具体的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
一、现实案例
我们先看一下这则案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021)闽0581刑初645号杨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法院认定: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蕾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操作虚拟币买卖,采用从“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后加价通过其他平台卖出,并与相对固定的对象进行交易,明知虚拟币买卖过程中实际会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且在账户曾被冻结的情况下,仍持续使用其名下或其控制的多个支付宝账户进行虚拟币交易,在短时间内以“买币卖币”的形式对他人犯罪所得进行接收和转移,共计人民币7132292元,并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500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陈某在福建省石狮市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的人民币3500元,及被害人高某在河北省雄县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的人民币35995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院观点分析
在此案件中,法院基于两点认定犯罪,一是推定虚拟币买卖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二是由被告人银行账户曾经被冻结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由此两点推定被告人应当知道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客观上也造成了受害人被诈骗资金的转移,进而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在张某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3刑终414号)一案、任振飞、胡永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渑池县人民法院(2020)豫1221刑初146号)等案件中,法院都有类似的推定,也都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
三、本律师观点
但是实际上,本律师认为,相关法院的观点明显存在错误,首先,并不是长期进行虚拟币投资买卖交易就会认识到一定会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如果是这样的逻辑,国家应该直接规定虚拟币买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说明国家并不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其次,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也不代表持卡人一定知道资金涉嫌了犯罪,时至今日,各种支付手段及交易方式层出不穷,因为日常交易被冻结银行卡的情况经常出现,但不代表一定参与了犯罪。因此相关法院及司法机关的观点未免过于偏激。
四、本律师实践
近两年我们也代理过很多相关虚拟币交易账户被冻结的当事人,经过与办案机关沟通,都顺利的解决了冻结的情况,也很少出现当事人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唯一出现的当事人被湖南某警方拘留后,经过我们的及时介入,也在37天内无罪释放。
五、经验总结
总结经验,主要是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模式及相关国家对政策规定理解不透彻,而一些当事人也没有注意风险的防控,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时,公安机关说构成犯罪,当事人处于恐惧心理就很快认罪,完全不符合刑事犯罪的认定逻辑。
所以,本律师建议,各位币圈的朋友账户被冻结后,需要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一定小心,做好相关风险的预防,以免糊里糊涂的就被认定为犯罪分子!
最专业的账户解冻团队,欢迎各位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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