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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误杀》中看正当防卫界定

作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8次举报

电影《误杀》自上映以来好评不断,影片在各大评分平台上皆斩获高分。影片讲述了由一场“误杀”引发的一次为整个家庭瞒天过海而设计的完美犯罪,两个家庭也因此展开了一场较量在道德、权力、亲情乃至人性的情感包裹之下,善与恶的抗争、情与法的交融使得影片层次更为丰富。

引发观众热议的除了演员精湛的演技、将误杀转化为反杀的精妙绝伦的技巧之外,我们试着将目光聚焦在案件本身——平平深夜在自家仓库遭警察局长的儿子素察的性侵,母亲阿玉阻止未果遭到素察的殴打,平平拼死抵抗过程中误杀素察,这是否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电影的情境与年初轰动一时的“涞源反杀案”其实非常相似。2018年7月11日夜,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闯入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王磊追求王某某遭拒绝后不断纠缠王某某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某某父亲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随后,王某某母亲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击打赵印芝。王新元、赵印芝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新元、赵印芝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3月3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处理结果说明,如今防卫理论和司法实践已倾向于支持“绝对控制说”,即在没把握控制该行为人或控制侵害现场时,防卫人可以继续实施防卫打击,以达到控制侵害人和侵害现场的目的。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昆山龙哥反杀案的正当防卫,也是基于这一原因

对涞源一案这样处理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按此标准,《误杀》中平平和阿玉致使素察死亡的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这也许也是《误杀》将背景设置于泰国而非国内的原因,国内正当防卫的尺度相较于过去已宽松许多,法治化正在大步前进,若将背景设置于国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正当防卫的尺度能有这样的进步也许得益于多起引爆舆论的案例,但依旧没有制度层面的系统的成文规定,必须谨慎正当防卫的滥用,这需要立法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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