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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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高价购买空壳公司股权,管理人可否诉请撤销?

发布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709人看过

有一些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些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购买很多空壳”“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将债务人仅有的一点现金流支付给这些公司的股东,看似买回了一些资产,实际上是将债务人财产转移,这是一些债务人常用的破产逃债手段,严重的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做出这种类似行为,管理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撤销呢?

答: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损债务人财产侵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权诉请撤销。

对于管理人来讲,若发现债务人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曾经购买其他公司股权的,需要核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股权价值,可以参考股权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若明显属于资不抵债的,则可认定股权没有价值,予以撤销

另外,资产评估报告也是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合理的重要参考标准,在启动撤销权之诉之前,可以对标的物做资产评估

 对于债权人来讲需要注意,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也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破产程序中,即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在相关交易被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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