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破产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些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购买很多“空壳”“资不抵债”公司的股权,将债务人仅有的一点现金流支付给这些公司的股东,看似买回了一些资产,实际上是将债务人财产转移,这是一些债务人常用的“破产逃债”手段,严重的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做出这种类似行为,管理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撤销呢?
答:
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资不抵债的公司股权的行为,有损债务人财产,侵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有权诉请撤销。
对于管理人来讲,若发现债务人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曾经购买其他公司股权的,需要核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股权价值,可以参考股权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若明显属于资不抵债的,则可认定股权没有价值,予以撤销。
另外,资产评估报告也是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合理的重要参考标准,在启动撤销权之诉之前,可以对标的物做资产评估。
对于债权人来讲,需要注意,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破产管理人,而不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也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破产程序中,即有权行使破产撤销权。
在相关交易被撤销后,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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