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美妆博主@宇芽YUYAMIKA通过一段视频披露自己经历的真实家暴,其中包括对多名受害者的采访与视频证据,视频中的“电梯家暴”最令人触目惊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得知,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要求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伤害后果包括人身侵害以及精神伤害。
随着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愈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开始对此呼吁与关注。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宣示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曾经,中国的家庭暴力并不受到执法人员的特别关注,往往把这类纠纷归为“夫妻吵架”或“家庭矛盾”,因此受家暴迫害的女性为了维权起诉至法院后总会遇到诸多困难。
对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害者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只要提出诉讼请求,就应当提供证据。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缺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人证言。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陈述是最普遍的证据形式,然而实践中提交的证据只有极少部分得到承认。其余的聊天记录、亲属证言还不足以让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作为受害方和施害方的争论双方各执一词,这使得对于家庭暴力的事实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
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在家中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在遭受家暴的第一时间就要报警、去医院就诊,保存原始的视听资料、报警回执单、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医院伤情鉴定诊断和伤情照片等证据,以备将来在追究赔偿责任时获取有利的诉讼地位。同时,与一般伤害行为不同,家暴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控制,往往不会只发生一次,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就应当引起高度警惕,并且精神暴力的存在也不容忽视。
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健全保护机制,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固定证据的维权意识,有向家暴说不的勇气,发挥《反家暴法》的积极作用,努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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