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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作者:陈文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4次举报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避免不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又或者第三人将其指定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而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对此,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怎么进行质押权取得,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1、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2、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由此可见,凡事都应以诚信为主,质押权只是为我们实现承诺的一种法律保障,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受到无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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