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马XX、李X、于XX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天XX)、马德岭、王XX、孙X、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再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2015)赤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中天XX的债权人杜XX就该判决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判决。该院作出(2016)内04民撤2号民事裁定,对杜XX的起诉不予受理。杜XX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6)内民终298号民事裁定,驳回杜XX的上诉。后杜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6)内民终298号民事裁定和(2016)内04民撤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杜XX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杜XX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本案应当撤销一审及再审判决,发回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将杜XX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再52号民事判决及(2015)赤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0元,上诉人李X、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