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83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5年11月15日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20年6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江苏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昆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李XX醉酒后驾驶苏X×××××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路××门前路段与被害人刘X驾驶的苏X×××××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张X停放的苏X×××××(临)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XX明知事故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李XX赔偿了被害人张X485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