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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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昌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5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0583刑初113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719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千灯镇佑林湾浴室业主,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2014626日因容留卖淫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81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17日被羁押),20199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姬X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一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02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徐X、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61日至2019817日期间,被告人何XX在昆山市千灯镇佑林泰极小区XX号楼XX号其经营的“佑林湾浴室”内,容留王X、邱X、林X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2019817日,被告人何XX在该浴室内,容留王X分别与唐X、李X;林X分别与李X、徐X以及邱X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而被查获。被告人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XX对被指控的容留卖淫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何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61日至2019817日期间,被告人何XX在昆山市千灯镇佑林泰极小区XX号楼XX号其经营的“佑林湾浴室”内,容留王X、邱X、林X进行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2019817日,被告人何XX在该浴室内,容留王X分别与唐X、李X;林X分别与李X、徐X以及邱X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而被查获。

被告人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XX处扣押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女)、林X(女)、邱X(女)、唐X、李X、徐X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何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因被告人何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何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817日起至20249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何XX非法获利人民币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XX处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XX

人民陪审员  吴月玲

人民陪审员  朱霞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XX


徐昌律师,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昆山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