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又有票友咨询了关于电子商业汇票提前提示付款在不同时间被拒付,能不能行使追索权,能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今天就在这里对于此问题做了一个汇总。
提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如何选择?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兑人可选择直接付款、拒绝付款、于票据到期日付款或者不予应答。
一.、提前提示付款,在票据到期前被拒绝付款的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票据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只有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持票人可以请求前手付款: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对该种情形的规定室十分明确的,票据到期前被拒绝付款,一般不得行使追索权。
二、 提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前未应答的
提前提示付款和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是不同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内即票据到期的10日内未曾再次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对此产生的争议焦点是:提前提示付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提示付款期限?对此有两种观点:提前提示付款效力及于提示付款期,那么相当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此时被拒付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承兑人以及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另一种观点是,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能在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则只对于出票人及承兑人享有追索权。
承兑人一直不予应答的,导致最后持票人无法取得拒付证明的,这种情形一般被视为事实上的拒绝付款,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在票交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后,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发起的提示付款,系统会在到期后的次日自动拒付,并且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就不会出现在到期10日后承兑人再拒付的情况。但是,此次通知仅涉及到银行承兑汇票 ,未包含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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