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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应当关注的法律知识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47次举报


一、“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一种怎样的状态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已逐渐取代纸质汇票,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开展。提示付款待签收就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一种票据状态。在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持票人已经发起提示付款,等待承兑人签收的票据状态即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此时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二、提示付款的撤销

● 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也是可以撤销的。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销。也就是说,在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未予应答前可以撤销提示付款。

●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返回至提示付款前的状态,如果要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一定要注意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即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否则,超过了提示付款期再发起的将会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只可追索出票人及承兑人。

三、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能否认定为拒绝付款

    想必不少票友在经历票据纠纷后都了解到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后承兑人开出的拒付证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而承兑人一直采取不签收付款也不拒绝付款的态度,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被认定为承兑人拒绝付款呢?

    在实务中裁判的主流观点认为,这种一直不签收不拒付属于实质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例如在裁判中法院将”积极筹款兑付”的意思表示认定为承兑计划或打算,客观行为表现为拒绝承兑;再例如有的法院将宝塔财务公司的发布的延期兑付公告认定为拒付证明。当然也有极少部分法院认定该种状态并不属于承兑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形下持票人则无法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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