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与票据的无因性
首先,这里的票据主要指商业汇票。票据的承兑和贴现环节都要审查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票据到期承兑人也应该承兑付款。但在现实中,这种独立与分离使得在票据流转的过程中,票据权利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大大减轻,而票据目的又十分的复杂性,使得商业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方面风险性增大。所以,为了防范风险,在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业务环节,才需要进行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
二、为何要审查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
加强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查,虽然会一定程度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但是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对于加强票据市场的安全性、防范风险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从长远来看,票据市场依然会蓬勃发展。而且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空转行为,会使得票据业务脱离实体经济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也使得银行存款规模被虚增放大,票据流通和转让的风险提升。
三、如何审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
第十条 【票据与其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 【无对价的票据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所办理的每笔票据贴现,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贴现银行要查验贴现申请人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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