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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出卖银行卡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2次举报

最近所里忽然多了不少当事人咨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说是家里的孩子因为出卖银行卡或者是有偿出借银行卡被公安部门抓了。单纯出卖自己的银行卡,原本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老百姓还常常错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绕口的罪名,原本应是个堆在角落里吃灰的待遇,为何有此殊荣,频繁出现在民众的视线?

原因就在于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处罚电信网络诈骗的力度,与2015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将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独立出来,确定了这个专门的罪名,以打击电信诈骗案件。

然而不少务工人员和在校学生,不知其中的厉害,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等,成为了不法分子的帮凶。严重者直接构成了犯罪,被逮捕时才追悔莫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是什么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份“司法解释”虽是对《刑法》的补充和完善,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但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会感到有些难懂。

通俗讲,就是对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个人银行卡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到(四)条明确了怎么帮才算情节严重。即帮助了三个骗子,或者流水20万,或者投入5万,或者赚了一万。对于不知道自己帮了多少骗子的,以上数字乘以5。即使不知道“被帮助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追究“帮助人”的犯罪刑事责任。不管“被帮助人”抓没抓到,判没判决,都不影响认定“帮助人”的犯罪责任。

虽然按照传统的共犯理论,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以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但在网络犯罪中,一方面,网络犯罪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被分为若干个环节,相互紧密联系,又带有相对独立性,一定意义上不同于传统共犯的特点,犯罪链条比较复杂,被害人也具有不特定性,有时很难完全查清全案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帮助行为,其对于完成犯罪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凸显,有的如果全案衡量,甚至超过实行行为。因此,为体现立法本意,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

简单讲这些,具体办案过程中需要做的工作和注意的事项还是非常多的。

说了这些,如何避免自己被不法分子利用呢?简单来讲,就是对于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一定要提高警惕,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只要少想那些不劳而获的事,就已经远离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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