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兰山区付女士咨询:李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我到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公司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发放工资不及时,我就辞职了,但是公司拒不支付拖欠我的工资,我该如何要回公司拖欠我的工资?
临沂劳动纠纷律师解答:付女士,您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照你说的,虽然你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你可以搜集工资条,出勤记录,劳动记录,工友证言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还可以直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索要公司拖欠的工资。
另外,付女士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付女士所在公司没有和付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付女士支付双倍工资。
再次,付女士所在公司还应向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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