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受害方就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获得合法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肇事方恶意转移财产,以致受害方后续打完官司拿不到赔偿款,交警队一般会在向受害方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向受害方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受害方在规定期限内保全对方车辆,如果受害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保全肇事方的车辆,那么交警队会在期限届满后,对肇事车辆放行。
受害方办理车辆保全事宜,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或者证据材料:1、保全申请人的身份证;2、交通事故认定书;3、保全申请书;4、保全担保物,如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房产证,如果担保物并非保全申请人的财产还需提供担保物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和保证书等,甚至有些地方法院还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担保。
在此,需特别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务必在保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财产保全,另外,保全申请人务必要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当然,对于财产被保全方可以提供一定的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一般是由财产被保全方提供一定的保证金。
涉及法律条文:《民诉法》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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