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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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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律师函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9736次举报

临沂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并徐经理:

2013年8月3日贵公司与冯先生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合同第一条约定贵公司为冯先生装修位于临沂市某花园小区的房子;

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于2013年8月5日开工,至2013年11月1日工程完工;

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

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2013年8月5日前冯先生向贵公司支付7万元工程款,工程进度过半后支付3万元工程款,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剩余工程款3万元。

合同第十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饰材料的损失、因延期完工冯先生需要继续租房的房租损失,另外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亦属损失范围),违约方还需向守约方支付每天50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冯先生依约于2013年8月3日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冯先生支付工程款后,贵公司仅到工地施工一周,后因贵公司的各种原因,贵公司不再继续施工即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冯先生多次就贵公司违约事宜多次发函与贵公司协商,贵公司均置之不理。现冯先生正式授权本律师函告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尽快和冯先生解决贵公司的违约责任事宜,冯先生要求贵公司承担责任底线是返还7万元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共计2万元。

否则,冯先生将诉讼到法院,届时贵公司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返还冯先生已付的7万元工程款;

二、赔偿因贵公司违约给冯先生造成的损失,包括每天40元的房租损失,冯先生已购部分装饰材料过期变质的损失等;

三、支付冯先生每天50元的违约金;四、贵公司承担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等费用。

希望贵公司能以公司利益为盼,正视公司商业信誉,敬畏法律,立即与冯先生联系,返还工程款7万元及赔偿和支付违约金2万元。

如贵公司接到此函后,仍拖延并拒绝履行义务,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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