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09:00-21:59
李全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0545880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9821次举报

甲方: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某村,居民。

乙方: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某村,居民。

2014年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乙方侯某某驾驶鲁QXXXXX号捷达牌小轿车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墩镇尚庄桥南将行人李某某撞伤。此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此事故给甲方造成巨大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现甲乙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颅脑损伤、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身体多处受伤,甲方现已痊愈出院,甲方住院期间,乙方为甲方垫付医疗费20000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损失共计15万元人民币(不含乙方已经为甲方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元。

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双方没有任何纠纷,不得就此次事故再相互主张权利义务。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各份效力相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李律师交通事故私了赔偿特别提示:

1、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对于交通事故双方都不愿看到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这样既能不伤和气,又能及时解决问题,尽快化解纠纷。

2、在签订交通事故私了赔偿协议前,双方尽量都提前咨询律师,让律师帮忙计算大概的法定赔偿数额,这样双方都能做到心中,防止过分多赔或者少赔,签订协议后,有一方后悔,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赔偿协议最好委托律师代书,可以防止出现漏洞,造成后续纠纷。

3、在赔偿协议中首先要查明当时人的身份信息,最好双方都能出示身份证,简单说明事故发生情况,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

4、赔偿协议最重要的是约定清楚赔偿项目和范围,赔偿数额,以及赔偿款支付次数和方式。赔偿协议是否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对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5、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作为赔偿义务人来说,一定要写明对肇事方进行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肇事方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意对肇事方适用缓刑。

6、当然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李全利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4
  •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执业14年
    • 18054588012
    •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84.6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8次 (优于95.6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6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651分 (优于98.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篇 (优于99.46%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全利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7299 昨日访问量:9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