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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答辩状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9822次举报

答辩人: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

被答辩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郯城县XX镇城XX号。身份证号:37132219XXXXXXXXXX。

现答辩人王某某就被答辩人杨某某诉答辩人同居关系纠纷,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行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1、2007年年底,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初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11月1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5月23日(阴历4月21日)生儿子“杨小某”。

2、被答辩人和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和其他女性同居生活,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和孩子不管不问,挣钱也从来不给答辩人和孩子花,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3、被答辩人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经常无故对答辩人打骂,被答辩人一次次向答辩人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骂答辩人,答辩人考虑到孩子尚小,也对被答辩人心存希望,一次次给被答辩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被答辩人不仅不思悔改,对答辩人的暴力变本加厉。

二、儿子“杨小某”应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1、在被答辩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前,儿子“杨小某”一直由答辩人抚养照顾,一直由答辩人负责接送上学。被答辩人只是在起诉后,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才开始照顾孩子。现在孩子年龄尚小,由答辩人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被答辩人品行不端,作风不正,有家庭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健全人格的养成,因此被答辩人不利于抚养照顾孩子。

3、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家庭,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如果再剥夺答辩人对孩子的抚养权,无疑对答辩人是更大的伤害。因此,从保护妇女和孩子的角度出发,儿子“杨小某”也应由答辩人抚养。

三、关于财产问题。

1、答辩人原来一直在三进电子厂上班,自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举行结婚仪式后,被答辩人就不赚钱养家,在外面乱交女人,被答辩人没有钱花了就伸手问答辩人要,被答辩人骗光了答辩人的所有积蓄。

2、被答辩人的财产应归答辩人所有。2014年5月21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书面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为:我杨某某从今以后决定保证与王某某好好过日子,不在外面乱来,不在外面找女人,如有违背保证,我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归王某某所有,空口无凭,立字为据。保证人:杨某某。被答辩人仅在出具保证书后不到半月时间就起诉要求和答辩人解除同居关系,目的是和其他女性继续同居甚至结婚。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王某某

2014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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