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港上镇XX村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219XXXXXXXXXX。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港上镇XX村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四、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生女儿“刘小某”,同年5月11日在郯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没有判准原被告离婚。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的分居状态依然持续,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
为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维护原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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