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问:2014年 1月22日19时20分许,袁某驾驶鲁QXXXXX号二轮摩托车沿着省道23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段,与我驾驶的鲁Q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袁某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我和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袁某伤势极重,袁某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巨额医疗费。袁某的损失远远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我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不符,请问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吗?事故认定书是不是法院判决赔偿时确定赔偿比例的唯一证据呢?
临沂律师解答: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论不符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新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已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提出行政复议。
事故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时划分赔偿比例的唯一证据,新交通安全法把事故认定书定义为一种证据,所以如果你对事故认定书有不同意见一定要搜集支持你的观点的证据,如果你的证据充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就不会采用事故认定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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