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为出资人的自由财产,且来源必须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金作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那么,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能否作为股东地公司的出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设立公司时以货币出资的,其货币来源必须合法。那么是不是说明违法犯罪所得可以向公司出资,是否可以认为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这里对于一般犯罪所得依据了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货币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原则,即股东出资便取得股权。出资的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以此取得股东资格。
13年 (优于84.2%的律师)
28次 (优于95.55%的律师)
21次 (优于96.56%的律师)
37531分 (优于98.79%的律师)
一天内
65篇 (优于99.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