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05458801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冯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0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法律意见书

某县公安局: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丈夫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冯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新村派出所向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并在征求办案民警同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和其丈夫于某某在新村银杏树市场租了一间门头收银杏叶,禚某某和其家属也收购银杏叶。2014年5月2日,冯某某先到市场收银杏叶,禚某某的老婆后去收的,两人碰面后,双方因收银杏叶发生争执,禚某某的老婆骂冯某某,冯某某也骂禚某某的老婆。过了一会冯某某不再理禚某某的老婆,就回自己的门头了。冯某某刚回到门头,禚某某就开着猎豹车追到了冯某某的门头,禚某某把车堵在冯某某的门口,禚某某和他老婆下车就指着冯某某骂,这时冯某某的丈夫于某某过来一看究竟,禚某某二话不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就要打于某某,冯某某看见个大壮实的禚某某掐着瘦小的于某某,于某某毫无还手之力,冯某某情急之下就顺手从地上捡起一个长约20-30公分、粗约3、4公分的银杏树树根打禚某某的手。当时别人说不能打,冯某某也知道不能真打,冯某某打了几下就不打了。后来,于某某报警,双方就到派出所了,禚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现贵局已因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法律分析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正当防卫行为,应当认定其无罪,并予以释放。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起因上看,禚某某实施了紧迫的侵害行为。

1、冯某某和禚某某老婆因收树叶发生争执,冯某某已经回到自己的门头,禚某某的老婆又将此事告诉禚某某,禚某某开车到冯某某门头寻衅滋事,引起双方再次争吵。

2、于某某并不知道禚某某的老婆和冯某某发生口角之争,禚某某到于某某的门头,不由分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一手要打于某某,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且侵害具有紧迫性。

二、从防卫对象上看,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防卫的对象是禚某某本人。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于某某的人身,冯某某只是用树根打了正在实施加害行为的禚某某本人,冯某某是为了制止禚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禚某某人身采取的防卫手段。

三、从防卫的意图上看,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1、禚某某人高马大,于某某身形矮小,禚某某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不松手,冯某某用树根打禚某某的手是为了让于某某松手,避免对于某某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

2、从冯某某的主观上来说,事发地点是冯某某的门头,冯某某的门头里还有钊子、插、斧头等其他工具,如果冯某某想故意伤害禚某某就会选择更具杀伤力的工具作为武器,而冯某某恰恰没有,冯某某在情急之下只是顺手从地上捡起了一个银杏树树根,而该树根的杀伤力也不大。

3、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没有伤害禚某某的故意。

四、从防卫时间上看,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冯某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得已才采取了还击行为。

五、从防卫限度上看,冯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冯某某的防卫行为仅造成禚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却防止了禚某某对于某某更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综上,冯某某为了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对禚某某实施了打击行为,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虽然禚某某的伤有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冯某某来说主观上却没有故意伤害禚某某身体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述法律意见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请予参考和采纳。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法律意见书

某县公安局: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丈夫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冯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新村派出所向办案民警了解了案情,并在征求办案民警同意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依法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和其丈夫于某某在新村银杏树市场租了一间门头收银杏叶,禚某某和其家属也收购银杏叶。2014年5月2日,冯某某先到市场收银杏叶,禚某某的老婆后去收的,两人碰面后,双方因收银杏叶发生争执,禚某某的老婆骂冯某某,冯某某也骂禚某某的老婆。过了一会冯某某不再理禚某某的老婆,就回自己的门头了。冯某某刚回到门头,禚某某就开着猎豹车追到了冯某某的门头,禚某某把车堵在冯某某的门口,禚某某和他老婆下车就指着冯某某骂,这时冯某某的丈夫于某某过来一看究竟,禚某某二话不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另一只手就要打于某某,冯某某看见个大壮实的禚某某掐着瘦小的于某某,于某某毫无还手之力,冯某某情急之下就顺手从地上捡起一个长约20-30公分、粗约3、4公分的银杏树树根打禚某某的手。当时别人说不能打,冯某某也知道不能真打,冯某某打了几下就不打了。后来,于某某报警,双方就到派出所了,禚某某的伤鉴定为轻伤。现贵局已因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法律分析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正当防卫行为,应当认定其无罪,并予以释放。

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起因上看,禚某某实施了紧迫的侵害行为。

1、冯某某和禚某某老婆因收树叶发生争执,冯某某已经回到自己的门头,禚某某的老婆又将此事告诉禚某某,禚某某开车到冯某某门头寻衅滋事,引起双方再次争吵。

2、于某某并不知道禚某某的老婆和冯某某发生口角之争,禚某某到于某某的门头,不由分说就一手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一手要打于某某,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于某某的人身安全,且侵害具有紧迫性。

二、从防卫对象上看,犯罪嫌疑人冯某某防卫的对象是禚某某本人。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于某某的人身,冯某某只是用树根打了正在实施加害行为的禚某某本人,冯某某是为了制止禚某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对禚某某人身采取的防卫手段。

三、从防卫的意图上看,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

1、禚某某人高马大,于某某身形矮小,禚某某掐着于某某的脖子不松手,冯某某用树根打禚某某的手是为了让于某某松手,避免对于某某造成巨大的身体伤害。

2、从冯某某的主观上来说,事发地点是冯某某的门头,冯某某的门头里还有钊子、插、斧头等其他工具,如果冯某某想故意伤害禚某某就会选择更具杀伤力的工具作为武器,而冯某某恰恰没有,冯某某在情急之下只是顺手从地上捡起了一个银杏树树根,而该树根的杀伤力也不大。

3、冯某某只是想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没有伤害禚某某的故意。

四、从防卫时间上看,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禚某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冯某某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得已才采取了还击行为。

五、从防卫限度上看,冯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冯某某的防卫行为仅造成禚某某轻伤的损害后果,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却防止了禚某某对于某某更为严重的侵害后果。

综上,冯某某为了制止禚某某的不法侵害,对禚某某实施了打击行为,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虽然禚某某的伤有轻伤的损害后果,但是对于冯某某来说主观上却没有故意伤害禚某某身体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述法律意见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请予参考和采纳。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正当防卫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全利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054588012
  •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4.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8次 (优于95.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次 (优于96.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531分 (优于98.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全利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3306 昨日访问量:15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