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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96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庭前我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涉案树木属于原告黄某某所有,被告主张涉案树木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某乡政府信访办对同村村民姚某某做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1996年原告黄某某和姚某某分别承包了村西南北相邻的两块承包地,原告黄某某的地在南边,黄某某在承包地里栽种了银杏树,姚某某的地在北边,姚某某在地上建起了猪圈,后来姚某某把猪圈转包给了被告张某某。姚某某尚无树木所有权且承认树木为原告黄某某所有,那么作为转包人张某某更无银杏树所有权。

2、被告张某某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也承认树木为原告黄某某所有,只是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树木树枝长到了被告张某某的地里,才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砍掉了原告黄某某的树枝。

3、涉案树木长在原告黄某某承包的土地上,这么多年一直由原告对树木进行管理。

4、被告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案系林木所有权争议,依法应该行政前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是误解了法律规定。本案的树木所有权权属十分明确,只是被告张某某为了推脱责任,对树木所有权提出了异议,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也有树木所有权,因此涉案树木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二、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黄某某的树枝,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砍掉原告承包地里栽种的银杏树树枝,损害了银杏树的树形,原告只能降价出售银杏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的银杏树树枝,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黄某某银杏树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向原告黄某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2、被告主张树木的树枝长到被告张某某的地里,被告张某某就可以私自砍掉原告黄某某的银杏树树枝,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黄某某的承包地和被告张某某的猪圈相邻,中间有一条近1米的商沟,原告黄某某的银杏树树枝仅延伸到商沟,并没有延伸到被告张某某的猪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黄某某的情况下,恶意砍掉银杏树树枝,不利于生产,也有碍邻里团结和睦,更违背了公平合理的精神,被告张某某给相邻方黄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合法有据,法庭应当依法支持。

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黄某某的树枝,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损失为6009元,原告为做价格评估支付评估费500元。被告张某某虽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或者不合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该份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或者评估依据有误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价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合法有效定案依据。

综上,原告黄某某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庭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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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黄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庭前我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涉案树木属于原告黄某某所有,被告主张涉案树木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某乡政府信访办对同村村民姚某某做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1996年原告黄某某和姚某某分别承包了村西南北相邻的两块承包地,原告黄某某的地在南边,黄某某在承包地里栽种了银杏树,姚某某的地在北边,姚某某在地上建起了猪圈,后来姚某某把猪圈转包给了被告张某某。姚某某尚无树木所有权且承认树木为原告黄某某所有,那么作为转包人张某某更无银杏树所有权。

2、被告张某某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也承认树木为原告黄某某所有,只是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树木树枝长到了被告张某某的地里,才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砍掉了原告黄某某的树枝。

3、涉案树木长在原告黄某某承包的土地上,这么多年一直由原告对树木进行管理。

4、被告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案系林木所有权争议,依法应该行政前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是误解了法律规定。本案的树木所有权权属十分明确,只是被告张某某为了推脱责任,对树木所有权提出了异议,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也有树木所有权,因此涉案树木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二、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黄某某的树枝,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砍掉原告承包地里栽种的银杏树树枝,损害了银杏树的树形,原告只能降价出售银杏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的银杏树树枝,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黄某某银杏树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向原告黄某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2、被告主张树木的树枝长到被告张某某的地里,被告张某某就可以私自砍掉原告黄某某的银杏树树枝,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黄某某的承包地和被告张某某的猪圈相邻,中间有一条近1米的商沟,原告黄某某的银杏树树枝仅延伸到商沟,并没有延伸到被告张某某的猪圈,被告在未告知原告黄某某的情况下,恶意砍掉银杏树树枝,不利于生产,也有碍邻里团结和睦,更违背了公平合理的精神,被告张某某给相邻方黄某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合法有据,法庭应当依法支持。

被告张某某砍掉原告黄某某的树枝,经价格评估部门评估,损失为6009元,原告为做价格评估支付评估费500元。被告张某某虽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或者不合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该份评估报告评估程序违法或者评估依据有误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价格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合法有效定案依据。

综上,原告黄某某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法庭支持,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 律师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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