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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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吉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秋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XX、吉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7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XX(以下简称哈中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XXX公司(以下简称通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中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不合法有效”、“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1、刑事判决关于被害人与赃款的认定,与本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效力的认定没有任何关系,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哈中铁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通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XX本违约,哈中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通钢公司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3、法律并未规定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的被害人必须承担民事合同的最终损失,(二)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属严重的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双方负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的规定,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应当对于返还财产与根据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哈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款项,原审判决不仅对此没有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更是直接认定哈中铁公司不具有要求返还款项与赔偿损失的权利,剥夺了哈中铁公司另行诉讼的权利,属严重的程序错误,(三)原审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哈中铁公司释明,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审法院作出合同效力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并未进行释明,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哈中铁公司与通钢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已经生效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XX二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中认定:“A找到通钢公司作为托盘企业,以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信肯公司)的名义与通钢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再通过通钢公司转售给哈中铁公司,为了骗取哈中铁公司支付货款,A以上海XX公司的名义作为拟购方,向哈中铁公司支付了20%的保证金,诱使哈中铁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通过通钢公司背书向信肯公司支付货款,实施诈骗犯罪,A实际骗取被害单位哈中铁公司货款共计10240万元,”,该刑事判决认定A根据哈中铁公司要求,找到通钢公司,并促成该公司与哈中铁公司签订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其实施合同诈骗的方式和手段,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本案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A利用他人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的目的,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上述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哈中铁公司被另案刑事判决认定是A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本案中的货款损失是由A刑事犯罪导致的,向通钢公司支付的货款也已被认定为A实施诈骗犯罪的诈骗款项总数中的一部分,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不支持哈中铁公司主张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判决驳回哈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
哈中铁公司主张本案原审法院作出合同效力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并未进行释明,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哈中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郭忠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娜
王秋荣律师,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之前曾担任延安大学法学副教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