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荣律师
王秋荣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有限公司上诉A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秋荣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有限公司上诉A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终8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6年7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北京XX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园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公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C、原审第三人北京XX中心(以下简称X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4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世界公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世界公园公司上诉称:1、本案适用法律错误,驳回起诉不能依据实体法律,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体性规则,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2、我方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3、从实体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不排斥适用,故XX公园的实体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B、C、XXX未参加庭审,亦未针对世界公园公司的上诉请求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世界公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A、B、C连带清偿XXX的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XXX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并非上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故此,世界公园公司对XXX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XXX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故世界公园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为案由所提本案诉讼,不XX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世界公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卫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明洁
王秋荣律师,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之前曾担任延安大学法学副教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哲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