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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

发布者:梁家儿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李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梁家儿,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付某。

申请人李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76533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176533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7653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2.67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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