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来源
本人在办案中曾遇到过这种情况,李某向张某借款,张某要求李某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并要求李某母亲作为保证人签字。因李某在约定还款期限内未归还借款,张某将李某和李某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母亲不懂法律,给李某签订了一个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作为代理人出庭。李某以自己和自己母亲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开庭,与原告达成了民事调解书,约定李某还原告借款,李某母亲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案件到了执行庭,因李某名下没有财产,执行庭强制执行了李某母亲的财产,致使李某母亲晚年无所依托,李某的行为毁了一个家庭,李某母亲觉得不公,意欲提起再审。
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1、民事调解书自送达各方当事人即生效。
2、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不可以上诉,无法启动二审程序。
4、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可以申请再审。
三、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法律依据: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结语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程序主要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法定形式,一旦达成调解,就代表无法启动二审程序,无法上诉,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另外,通过本文案例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个教训,不能因为不懂法律而忽视庭审,诉讼需要重视,法律更需要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