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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外出发生意外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孙启发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40人看过

事假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或非本人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等情形下的相关权益。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角度看,对于一个具备社会属性的常人而言,此种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

  网友咨询:

  请事假外出发生意外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不属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外出是有事请假,不属于因工外出,不适用因工外出的认定条款。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需要确定外出的具体时间和空间,如果属于下班途中,如请假后回家,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属于下班途中,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一般我们认为,职工因故请假,将原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替换成了可以自己自行安排的私人时间和场所。如果在请假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回到工作场所并遭受了意外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在请假后或请假期满前的下班或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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