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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孙启发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次举报

问: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孙启发律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孙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津南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